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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律研究系列(二)——虚拟货币与“矿业”企业法律风险探讨(上)

imtoken钱包下 2023-09-26 05:13:06

作者|孟立峰、谭军、周扬

摄影 | 孟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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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相对于法币和现实货币而言的。 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游戏币,通过不断打败敌人、赚取积分等游戏规则获得。 后来开发出一些游戏充值获得游戏币,可以在游戏内兑换游戏装备等,交易只在游戏环境中产生; 二是可以购买站内服务的门户网站和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最常见的是QQ币; 三是以区块链为底层算法的虚拟货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比特币和以太坊、莱特币等。

本文所说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第三类。 这种虚拟货币的受众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 近十年来才刚刚兴起,就在炒作的同时被不少不法分子用作犯罪工具。 同时,我国在虚拟货币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空白。 在实践中,一方面存在定罪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有无知的企业无所畏惧,冒险涉水,触犯行政法规,甚至触犯刑法。 本文试图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的角度探讨虚拟货币领域可能存在的犯罪风险,并以最近流行的Filecoin挖矿为例,探讨虚拟货币“挖矿”公司公司为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将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此前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法律应用研究所承办。 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着的《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被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判决书原文称,“上诉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三信丰)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胜彦和岑胜芳18.88个比特币。 Brandon Smith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退回,每元赔偿42206.75元。”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上海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以及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立法也对虚拟财产采取保护态度。 此前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只有一句简单的话,但却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空白,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后来的《民法典》第127条也继承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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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货币管理规定

一、虚拟货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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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使用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bi tcoin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以比特币为投资标的的信托、基金等投资服务。 虽然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并未禁止公民持有和交易比特币。 还提到,凡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被用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又称9月4日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公开筹资行为和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组织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其中明确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数字货币”吸纳资金,并实际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数字货币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数字代币。

2. 虚拟货币的行业规范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2019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防范以区块链为名的ICO和ICO》 2020年4月2日发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风险提示、《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风险提示》、《谨防虚拟货币传销诈骗风险》发布2020年9月25日《提示》等,明确“虚拟货币”交易、ICO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2018年2月6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虚拟货币”、ICO、“虚拟数字资产”交易、“现金贷”相关风险提示》和2018年8月30日《风险提示》 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ICO”及其变体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为名的非法集资》 《关于以“稳定币”等变体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其中部分媒体、社交平台、研究团体以“金融创新”为噱头,以发行货币为目的,以吸金为目的,以交易炒作升值为诱饵,以“研究”、“论坛”之名,推广“ICO”、“IEO”、“STO”、“稳定币”、“点币”、“数字货币”,等,以进行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线上线下不同形式的a 活动。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最早被定义为“虚拟商品”。 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但禁止相关金融服务。 特别是在人民币兑换业务方面,曾出现涉嫌洗钱被法律制裁的案例,以及虚拟货币定价和计价无效的案例。 即使将定价和估价规则写入合同条款,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也未必会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英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因本案标的物、马克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 在2018年深圳仲裁院公布的虚拟货币仲裁案中,仲裁院明确表示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以仲裁案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但本案判决并未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在占有、支配、权利变更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传递的对象。 即使不是法定货币盐城查获比特币后怎么处理,也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挖矿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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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流行的所谓“挖矿”,跟山西、内蒙挖煤完全不一样。 以比特币为例,它是利用计算机的计算能力(简称:计算能力)在比特系统中进行散列(散列或散列函数)。 ) 操作过程,当计算出一个特定的哈希值时,它就有权对区块进行打包。 为了奖励该用户打包区块,系统将给予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因为这个过程和现实生活中的“挖矿”非常相似,所以大多数人把这个过程称为挖矿。 除了比特币,其他电子虚拟货币也可以通过挖矿奖励获得,比如前面提到的以太坊、莱特币等。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限制挖矿的文件。 在国家发改委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行业,名单随后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正式公布)”,限制类不再提及“虚拟货币挖矿”。 也就是说,“矿业”不再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淘汰行业”。

但由于挖矿过程多采用显卡烧录,耗电量大,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就确保完成“ “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 《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钢铁、钛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热电力和虚拟货币挖矿 其中,钢铁、钛合金、电石、焦炭等也可以产能替代,但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意见是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在2021年4月结束前全部退出; 并特别提及严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可见,对于我国是否禁止虚拟货币挖矿,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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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虚拟货币业务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资金沉淀一直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很容易卷入非法集资犯罪。 币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资金盘模式。 十几页的白皮书,几页的ppt,几天就可以凑到高额的资金。 例如被政府严厉打击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相关融资主体通过非法销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筹集资金,然后利用后台数据进行融资。进行虚拟交易。 抬高币价,欺骗投资者继续追高购买,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计算机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虚拟货币货币属性。 它不是政府发行的,禁止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仍然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具有作为财产进行管理、流转和保值的可能性。 对数字货币侵权应给予司法救济。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的适用还存在一些争议。 有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应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

认为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获取特定对象的“财产”,主要侵犯的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 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属于非法获取不特定对象信息,该行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合法权益。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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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我国立法逐渐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但在刑事领域,其性质仍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并认为,当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处理。 这与比特币在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属性不符。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大多认定比特币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和流通。 在民事审判领域,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在犯罪领域,由于比特币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其本质是数据。 窃取比特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

三、非法经营罪

中国法律禁止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一种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往往以租赁办事处等合法公司形式经营,配备完善的管理团队,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通过正常的招聘程序招聘员工。 此类平台被查封后,除短期受雇的员工外,所有员工都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对此,司法机关也面临着如何确定对共犯的刑事处罚范围,正确把握刑事追诉的范围和界限。

4.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2020年5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出提醒,部分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吸纳资金。数字资产”。 、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合法行为,而是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传销中使用的主要手段是典型的经纪人式的迷惑客户的手段。 一般都是打着销售和管理的幌子。 参与者只有通过缴纳会员费和购买商品和服务才能获得会员资格。 参与者在线下不断发展,形成一个按一定顺序排列的等级体系。 最后根据开发人员的数量计算工资或奖励。 核心本质是靠线下发展的钱来补充线上,而不是靠商品和服务的正常经营活动来盈利。 无法维持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一旦不能持续发展足够多的下线,将面临资金流中断,导致很多投资者蒙受损失。 《人民日报》总结了虚拟货币传销的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网络化、跨境化。 依托互联网和聊天工具进行交易,使用在线支付工具收付资金,风险传播面广、扩散快; 二是具有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 三是存在各种违法风险。 2020年,多地警方公布了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成果,介绍了以“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区块链”、“外资”为幌子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炒汇”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 以数字货币名义进行网络传销在市场上屡见不鲜。 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披露了“币圈最大案”PlusToken的二审裁定书。 结果,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欺诈

这是一种包庇犯罪,典型的行为是打着“区块链”、“比特币”的旗号,打着赚钱的心态,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货币”等方式进行诈骗。资产”。 吸收资金。 然而,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本质上是“借旧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作难以长期维持。 就构成要件而言,只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交付财物即可。 例如,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充值,冒充虚拟货币客服冒充充值返利,以买卖虚拟货币、矿机等为由骗取资金等。

以主流虚拟货币比特币为例,截至2021年3月11日,可检索到1131份裁判文书,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类罪名。 从具体犯罪类型看盐城查获比特币后怎么处理,共检索组织、领导传销犯罪72起,诈骗罪286起,盗窃罪260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31起,其他类型犯罪31起。 当然,这些案件并非都直接指向比特币,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指向比特币矿机、其他虚拟货币等,或者只是涉案支付方式为比特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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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团队负责人介绍

孟立峰

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

孟立峰律师是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律师拥有超过24年的执业经验,业务领域主要涉及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区块链技术等非诉讼业务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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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谭军

北京伟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伟恒(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 专业、敬业、沟通是谭军律师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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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周扬

北京伟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业务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区块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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